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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該部108 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所稱「領證職業」 所為之事務函釋
發佈日期 2020 年 12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25
公告內容

一、符合條件之公務人員留停薪期間開放可從事部份兼職乙案

(一)本府人事處109年12月3日北市人任字第1093010061號函轉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如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請查照。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

第2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第3款: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

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第1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第2款: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    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3款: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第4款: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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