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該部108 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所稱「領證職業」 所為之事務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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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 年 12 月 10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教師專區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25 |
公告內容 | 一、符合條件之公務人員留停薪期間開放可從事部份兼職乙案 (一)本府人事處109年12月3日北市人任字第1093010061號函轉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1號令釋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如係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請查照。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 第2款: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 第3款:經核准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 業務有關。 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第1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第2款: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 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3款: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第4款: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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