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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公務員依法繼承公司後且為解散該公司,從而擔任公司負責人,如於該公司清算完結前並無經營業務者,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違
發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85
公告內容

依據銓敘部110年4月15日部法一字第1105339657號書函轉知,來函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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