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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中心使用規定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健康中心使用規定

112年8月10日修訂

一、本校無校醫,依規定不得給予口服藥包括(止痛藥、胃藥等),身體不適如需就醫者,請至醫療院所就醫診治。
二、休息室主要用途:
(一)給予突感不適經短暫休息,症狀可緩解者。
(二)身體不適需在休息室觀察,評估是否送醫或通知家長帶回者。
三、合乎前項規定,經護理師同意後,方可至健康中心休息室休息。
四、休息以一小時為限,逾時仍感不適者,為避免耽誤病情立刻通知家長帶回就醫。
五、休息中仍感不適且症狀加劇,應立即告知護理師處理。
六、於健康中心休息務必登記清楚,並遵守健康中心規定。
七、休息時間以病假處理,請妥善保管休息證明單,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八、休息結束離開時請將蓋被摺好,保持床鋪整潔。
九、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