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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依北市社一字第31927號修正

於第二屆會員大會通過

於第十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教師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保障教師權益。

第 四 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141號 ( 台北市立中山女高所在地 )。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落實教師法保障教師之集體權益。

二、增進教師、行政與家長之和諧關係。

三、與學校協議聘約內容。

四、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五、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七、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八、促進教師進修及聯誼。

九、選派代表參加台北市教師會。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成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前項理事之選舉,本校六大科皆有一席保障席次,且各科最多不得多於三席。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替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上述原則,按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為落實兩性平權精神,理事會與監事會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二十二條 理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經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教師兼任主任、組長等行政工作者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達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百元整正。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柒百元正。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或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或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審核,並於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