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為營造無菸(學校)環境,需遵守菸害防制法規定, 落實權管禁菸場所管理與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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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5 月 22 日 |
發佈單位 | 教官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學生專區, 教師專區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71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及行政程序法第40、165條規定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相關重要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截至目前無經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違者依第40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各單位持續協助落實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加強督導及巡查所屬權管之場域,確實遵行菸害防制法禁菸場所之管理與維護,並應於權管場域之所有出入口處(非僅大門口)皆須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可褪色、變形、被遮蔽等),及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或於吸菸區外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免觸法。另請加強勸阻違規吸菸者,倘經勸阻無效,可提供違規行為人資料予本局裁處。 (網址: )。
(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講主題/菸害防制館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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