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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宣導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17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836
公告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6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限制所屬公務人員之借調及兼職,以期專任專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機關為應人力交流或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借調期間其本職得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所稱兼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以部分時間至本機關兼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兼職期間其本職仍應繼續執行。

 

三、各機關擬訂或修正組織法規時,除審議、協調及研究機構或業務上確有必要者外,不得設置借調或兼任職務。

 

四、各機關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借調或兼職:

(一)專業性、科技性、稀少性職務,本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充任,而外補亦有困難。

(二)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事務。

(三)辦理季節性或臨時性之工作。

(四)因援外或對外工作所需。

(五)依建教合作契約,至合作機關(構)擔任有關工作。

(六)因業務擴充而編制員額未配合增加。

(七)配合跨機關職務歷練,進行人力交流,並以辦理借調為限。

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人員之借調或兼職,應報經本院核准,其餘應由各該部(會、行、總處、署、院)、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依規定核准。但地方制度法規定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一級單位主管,其職務或人員之借調或兼職,由各該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核准。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以四年為限。但借調或兼職之職務有任期,且任期超過四年者,以一任為限。前項人員如係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各機關公務人員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七款辦理借調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借調期間應與第一項之借調期間合併計算。

 

六、教授、副教授、講師借調或兼任行政機關職務或工作,以具有有關之專長者為限。

 

七、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八、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九、借調、兼職人員之考核獎懲、差假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其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則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

(二)兼職人員於兼職期間之平時考核,由本職機關及兼職機關分別辦理,兼職機關於每年終或兼職期滿時,將平時考核紀錄送本職機關參考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生時,則隨時辦理,差假由本職機關依權責辦理,但應會知兼職機關。

 

十、借調、兼職人員之支薪,除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以在本職機關支薪為原則。

 

十一、各機關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兼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即支領一個交通費及一個研究費,或支領二個交通費,或支領二個研究費)。

 

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另訂較嚴格之規定實施,並應每年定期檢討清查,其有不合規定或無繼續借調或兼職必要者,應即予歸建或解除兼任。

 

十三、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借調或兼職,得由有關主管機關另訂規定實施。

 

十四、行政法人因業務特殊需要,借調各機關公務人員協助辦理專業性工作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之平時考核、獎懲、差假及考績等事項,應由本職機關辦理。

前項借調期間以四年為限,並與第五點第一項之借調期間合併計算。

各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借調至同一行政法人之公務人員,合計不得逾十人。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受限制。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機要人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二、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

(一)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三)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三、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四、關於兼職審核權責部分:

(一)董、監事職務依法規(含章程)明定由行政院核派(定)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二)公務人員兼職,除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兼任情形,應報行政院核定外,餘由各機關依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規定核定。

 

五、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六、關於兼職遴派、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部分:

為達成遴聘目的、落實監督管理及績效考核,各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機關所遴聘擔任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之人員,訂定遴派管理考核要點,確實督導及考核績效,以強化管理效能,並造列名冊,隨時更新,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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