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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宣導周知。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17 日
發佈單位 教官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817
公告內容

一、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者,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治新興
菸品相關教育。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其父母或監護
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者,依第1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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