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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停車場法增訂身心障礙者等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理詳附件說明
發佈日期 2023 年 1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庶務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06
公告內容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理依停車場法修正後條文辦理:
(一)第32條第2項規定,旨揭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二)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三)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旨揭專用停車位,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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