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內政部移民署「112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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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1 月 22 日 |
發佈單位 | 註冊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學生專區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691 |
公告內容 | 一、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二、申請對象:新住民及其子女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三)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三、獎項類別及基準: (一)獎助(勵)學金: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 (二)證照獎勵金 四、相關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限;另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二)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 (三)申領本計畫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者,均須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112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四)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五)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六)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格者,亦同。 (七)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新住民優秀獎學金、新住民清寒助學金之獲獎者,由學校函知本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另自願放棄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則須自行以掛號郵寄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至本署備查。 (八)獲獎者除須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及活動宣傳外,尚須出席頒獎典禮,分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另受邀出席頒獎典禮之獲獎者,本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出席者至多2人之交通費。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十)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公告後2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 五、獲獎名單公告:預計113年5月底 六、申請獎助之文件: (一)共同文件: 1.報名日起前1年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2.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三)個別文件: 1.「總統教育獎勵金」與「特殊才能獎勵金」:請至註冊組詢問。 2.「優秀獎學金」:112學年度第1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3.「清寒助學金」:112學年度第1學期之在學成績單,以及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均不受理)。 七、受理單位與期限:請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一)前,備齊上述文件交至註冊組協助辦理申請。 八、獎項發給種類、名額及金額等,詳如下列。 ※本校112學年度可申請此計畫「新住民子女優秀獎學金」與「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之在校生總名額:各2名。(「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本公告未盡事宜,皆依內政部移民署「112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之規定暨該署網站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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