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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05
公告內容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參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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