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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對於「公務員及特定身 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 申請許可或報准」之解釋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24
公告內容

 

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
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
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
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本府106
年2月7日府授人考字第10604479900號函計達)。另「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
第1項第5款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
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者,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依大陸委員會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釋略
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
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
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
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
報准。

三、附移民署及陸委會原函(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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