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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公務人員/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相關事宜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76
公告內容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

據上,自111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教師法規如有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令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教師請假規則修正前,各機關學校得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公務人員/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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