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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告影本,並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或洽詢。
發佈日期 2023 年 8 月 15 日
發佈單位 衛生保健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專區,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70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12年8月9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3231B號函辦理。
二、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新增徵收碳費、效能標準、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增量抵換、強化自願減量機制等多元減量機制規定,因應前述多元減量機制對於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之需求,有強化分級管理之必要;同時考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與查驗,係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之基礎,國際上對此亦有強化要求之趨勢,爰依據氣候法第22條授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以提升查驗品質為目標,增訂認證機構及修正查驗機構執行業務應遵行事項、規範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從查驗人員應具備之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強化管理,並整併簡化許可查驗項目,以因應國內多元溫室氣體查驗需求;共分為5章,計3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修正條文第1條)
(二)明確本辦法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2條)
(三)修正認證機關(構)資格、認證範疇及應遵循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6條)
(四)修正主管機關查核及停止委託(任)認證機關(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8條)
(五)修正許可查驗機構執行之查驗類別、查驗項目及應具備條件。(修正條文第9條及第10條)
(六)修正查驗人員應具備學歷、經歷、查驗實績以及應受訓練等要求。(修正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
(七)修正查驗機構許可申請、展延、記載事項及變更規定。(修正條文第14條、第16條至第23條及第30條)
(八)明確查驗作業計畫書應記載內容。(修正條文第15條)
(九)修正查驗機構許可撤銷與廢止及查驗人員資格廢止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及第32條)
(十)明確查驗機構進行查驗作業應遵循事項、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取得許可後至少應執行之查驗作業或訓練、相關文件要求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至第29條及第34條)
(十一)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派員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稽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1條)

(十二)違反本辦法之違規態樣及裁處依據。(修正條文第33條)
(十三)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作業得委託(任)相關機關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5條)
(十四)新增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取得資料之保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
(十五)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遵循之規定及其期限。(修正條文第37條)
(十六)本辦法發布施行日。(修正條文第38條)
三、「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係為促進國家邁向淨零排放及強化排放源管理,為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相關政策,旨揭管理辦法將納入本府後續研訂相關溫室氣體管理辦法及滾動修正相關政策配套工具。
四、檢附環保署公告影本及附件各1份。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期限內向環保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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