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發佈日期 2023 年 2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教師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28
公告內容

一、人事處及銓敘部來函如附件,請自行參閱。

二、旨揭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以下簡稱高普初考)、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身障特考)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原民特考)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3年(高普初考)、6年(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該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至公務人員如擬依上開規定調任,仍應依該條第1項本文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按公務人員陞遷法規,透過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公開甄選等方式調任其他機關職務。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