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轉知:公告「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四小段9、10、10-1 部分地號及懷生段四小段521-2地號國有土地,自113年9 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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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4 年 8 月 23 日 |
| 發佈單位 | 校安中心 |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 公告等級 | 轉知 |
| 點閱次數 | 232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四、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 )公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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