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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志願服務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2 年 3 月 29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學生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545
公告內容

一、志願服務人員簡稱「志工」,為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並以自由意志投入已備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服務後,由運用單位登記時數,與自行參與各式活動之「義工」有所不同。後者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之範疇,故也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相關權利與義務。
二、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有關本市教育志工訓練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基礎訓練係指志工須至臺北e大完成6小時的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線上課程,包括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與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並取得修課證明書。
(二)特殊訓練係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例如學校)應替志工上課(或以服務實習取代)並開立訓練證明,以增進志工對單位之瞭解。有關課程名稱及時數,統一為「運用單位業務簡介及工作內容說明(含實習)」2小時及「綜合討論」1小時。
(三)完成前述訓練並取得證明者,應請運用單位至臺北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https://cv101.gov.taipei/ index.aspx)替志工申請服務紀錄冊,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製作及核發。
(四)另有關在職訓練、成長訓練或督導訓練是由本局或各服務單位依服務需求自訂課程,不得抵免志工基礎或特殊訓練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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