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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
發佈日期 2022 年 5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學生專區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51
公告內容

一、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志工於臺北市累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二、本案採線上申請方式,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1年5月31日前至本市志工管理整合平臺(網址:https://cv 101.gov.taipei)依貢獻獎作業流程圖及申請流程說明進行申請,請務必詳加核對志工服務時數及相關資訊,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貴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由貴單位統一申請。另請注意「志工訓練時數」及「里辦公室核發之服務時數」皆不計入服務時數計算。

(二)請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頒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使用該績效證明書(新版),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舊版)仍有效力。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4月30日,請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申請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退件。

(五)倘志工個人資訊與績效證明書不符,如為系統資料登載有誤,請至管理專區/服務資料管理/志工基本資料維護/搜尋志工/檢視處修改;如為績效證明書有誤,請修改後於修改處加蓋承辦人職章。

四、本局將依各單位申請之資料及附件進行審核,若所送資料有誤經本局通知退件,請於接獲退件通知後1週(7日)內完成補正並重送,逾期視為取消申請;並請貴單位嚴加核對志工資料,嗣後發現資料有誤(如志工姓名誤繕等),獎項將不予補發。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請至旨揭平臺「最新消息/111年志願服務貢獻獎」項下下載。倘貴單位未使用過該平臺,請先至前揭網站註冊帳號,申請相關問題請洽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聯絡電話:2302-3993)。

六、檢附111年度貢獻獎實施計畫、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流程說明、貢獻獎作業流程圖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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